近段時間幾起國際仲裁結果出爐,隔壁也幹我這類似行為的釘子戶紛紛倒下,而我卻沒被對方的美國律師團提起仲裁來一決高下。至於我為嘛安然無恙,當然得感謝以下這份關鍵性證據,當初在香港讀研究生時,以法本的心態誤打誤撞得到的證據。這幾天,我一直反復斟酌他們的仲裁書,為什麽美國仲裁院會如此推理及做出決定。最後,我真的慶幸當年讀的是法本專業,而且又不拘泥於書本,就像律師何必得等客戶來才有案源呢,何不自己主動去制造案件呢,比如以消費者身份購買假貨然後再索賠呢?以上言論純屬喝酒後的胡思亂想,不負法律責任。(即便對方律師團看到這網誌又能怎樣?我會傻到自證其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