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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捆綁銷售」的法律依據
今日在Kingston網站看到有關「捆綁銷售」的法律說明,真是好佩服美國比較完善的市場保護機制,像品牌計算機廠商只允許客戶從其購買電腦部件進行升級否則將失去保修權利也被指不妥和違法性,是「捆綁銷售」。
以下為在Kingston網站(URL為 http://www.kingston.com/china/branded/magmoss.asp )摘抄的有關資料:
金士頓曾經聽過一篇報導,一個計算機系統製造商的銷售代表告訴他的客戶(其可能是終端用戶、零售商或者係統組裝商)如果客戶在此計算機系統中使用了第三方內存,此品牌製造商將不承擔保固責任。這樣,這位銷售人員就可以強迫消費者購買此系統製造商的內存模塊,而這種內存的價格要比金士頓高很多。其實,這種做法只會加大消費者對於此系統製造商的擔心、不確定性和懷疑,正確做法應該是基於品質和價格的公平競爭。
在法律上,這種策略被稱為“捆綁銷售”。通常,這是違法的。在1975年《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美國聯邦保固法的102(c)節中,明令禁止在消費市場中的此種行為。在工作站和服務器市場上,這種策略也在《反托拉斯法》第1和第2節(15美國編碼第1和第2節)被禁止。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已經陳述:
無效的捆綁做法的關鍵在於賣家通過捆綁產品(本案指計算機系統)來強迫本不需要購買或是本意在別處購買其它品牌產品的用戶購買所被捆綁的產品(本案指系統生產商的內存模塊),從而控制市場謀取私利。在這種情況下,(內存模塊)市場正常的價值競爭被限制,這也是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
Jefferson Parish Hospital District No. 2 v. Hyde, 466 US 2 (1984).
任何觸犯《反托拉斯法》的企業和個人,都將受到一系列制裁,包括強制徵收高達三倍的賠償金。此問題的關鍵在於,即使不考慮他們的法律上的義務,這種銷售策略是故意脅迫、強制單純的消費者支付多於他們應該花費的金錢。
以下為在Kingston網站(URL為 http://www.kingston.com/china/branded/magmoss.asp )摘抄的有關資料:
金士頓曾經聽過一篇報導,一個計算機系統製造商的銷售代表告訴他的客戶(其可能是終端用戶、零售商或者係統組裝商)如果客戶在此計算機系統中使用了第三方內存,此品牌製造商將不承擔保固責任。這樣,這位銷售人員就可以強迫消費者購買此系統製造商的內存模塊,而這種內存的價格要比金士頓高很多。其實,這種做法只會加大消費者對於此系統製造商的擔心、不確定性和懷疑,正確做法應該是基於品質和價格的公平競爭。
在法律上,這種策略被稱為“捆綁銷售”。通常,這是違法的。在1975年《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美國聯邦保固法的102(c)節中,明令禁止在消費市場中的此種行為。在工作站和服務器市場上,這種策略也在《反托拉斯法》第1和第2節(15美國編碼第1和第2節)被禁止。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已經陳述:
無效的捆綁做法的關鍵在於賣家通過捆綁產品(本案指計算機系統)來強迫本不需要購買或是本意在別處購買其它品牌產品的用戶購買所被捆綁的產品(本案指系統生產商的內存模塊),從而控制市場謀取私利。在這種情況下,(內存模塊)市場正常的價值競爭被限制,這也是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
Jefferson Parish Hospital District No. 2 v. Hyde, 466 US 2 (1984).
任何觸犯《反托拉斯法》的企業和個人,都將受到一系列制裁,包括強制徵收高達三倍的賠償金。此問題的關鍵在於,即使不考慮他們的法律上的義務,這種銷售策略是故意脅迫、強制單純的消費者支付多於他們應該花費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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